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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玻璃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艺术玻璃从业人员队伍,加强人才培训管理,促进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结合我国艺术玻璃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是为玻璃企业、科研院校、设计单位从事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而设置的专业职业资格标准。
    第三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的职业技术工种分为六类:即玻璃雕刻工、玻璃彩绘工、玻璃美术绘图工、玻璃艺术成型工、玻璃热处理工、玻璃装饰工艺综合工。
    按照建材职业技能标准的规定,艺术玻璃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艺术玻璃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艺术玻璃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任职、求职、单位录用、独立开业、确定工资等级的重要凭证,也是建材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评定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的依据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参加过规定的技能培训;具备履行相应工种(职业)的实际操作技能、专业知识和水平,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颁发的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为准则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积极投身于本行业工作。
    第六条 艺术玻璃职业技能的认定条件,逐步进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化轨道。以下是玻璃雕刻工、玻璃彩绘工、玻璃美术绘图工、玻璃艺术成型工、玻璃热处理工、玻璃装饰工艺综合工的职业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报初级技能的认定条件(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学徒工学徒期满的人员;
    2、经各级各类就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
    3、大、中专毕(结)业生;
    4、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人员。
    二、申报中级技能的认定条件(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3、在批准的技工学校、中等专(职)业校的毕(结)业生;
    4、大专院校部分以技能为主专业的毕(结)业生。
    三、申报高级技能的认定条件(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毕(结)业生,或经批准的高级技能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
    3、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4、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毕(结)业生,或非职业院校(但专业性强)的高等院校毕(结)业生。
    四、申报技师资格的考评认定条件(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技师学院或经批准的技师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3、职业培训学院的毕(结)业生,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工种(专业)工作2年(或3年)以上的人员;
    4、未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必须先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技师资格考评同步进行);
    5、在本专业(工种)工作8年以上的技校生,13年以上的中专生,5年以上的大专生(但必须先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6、符合技师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认定条件(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符合破格评审高级技师资格的其他有关人员。  
    六、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技术等级个人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及其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评审。
       第三章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和考核
    第七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考核,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国家建材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鉴定和颁发工作。
    第八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核工作,由本行业的资深专家、教授、工艺师组成从业资格认定、考核小组并负责完成。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九条 艺术玻璃设计制作人员申报玻璃雕刻工、玻璃彩绘工、玻璃美术绘图工、玻璃艺术成型工、玻璃热处理工、玻璃装饰工艺综合工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报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进行认定、考核。
    第十条 认定、考核内容:
    1、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主要按第二章限定的条件进行。
    2、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要求三、四级人员写出并提交本专业工作的体会文章;要求一、二级人员写出并提交本专业内容的论文。
    第十一条 申报、考核程序:报名→报送材料→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核→向合格者发证。
    第十二条 认定、考核所需材料:
    1、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2、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生产制作技术工作体会、论文(原件)1份
    5、已发表论文著作(原件、复印件)(2份)
    6、获奖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7、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份)
    所有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三章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从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受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委托,负责全国艺术玻璃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拟申报比自己现有从业资格等级高一级的职业资格证,可向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从业资格认定、考核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艺术玻璃生产制作《职业资格证书》者,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有权收缴其证书。
    第十六条 取得艺术玻璃生产制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发生重大问题,所在单位须向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上报,经审查属实,取消资格,收回证书,一年以后视本人的表现方能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艺术玻璃生产制作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核工作,每年进行四次。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每年度复核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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